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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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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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怎么办?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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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木家具合同履行纠纷案
2004年周女士与北京某硬木家具有限公司签订了14.8万元的红木家具买卖合同,三年后周女士起诉要求公司履行合同。由于时隔三年,红木家具价格大涨,某公司以周女士违约在先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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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安抗辩权(一)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双务合同中,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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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履行合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其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1)违约瑕疵,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我国合同法没有采取大陆法系的瑕疵担保责任,而认为瑕疵履行是一种违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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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由于对合同履行问题未作特别规定,故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就合同是否履行问题是分配给主张权利方举证的。如果按照过去的观点,本案就应当由原告王某举证。但从多年的司法实践看,在合同履行上这样分配举证责任明显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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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概念内容
主债务履行期限是相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期限来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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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的期限,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