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张宗建

13902979703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承诺的条件

添加时间:2018年7月25日 来源: 深圳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http://www.zydgzgysh.com/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请注意必须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若要约是向数个特定人作出,则数个特定人均可成为承诺人。另外第三人不是受要约人,不能接受承诺,第三人作出的“承诺”视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确定的期限即为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合理的期限请考生了解掌握。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应当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要求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诺。但是当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时,承诺方式便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

联系电话:13902979703

全国服务热线

13902979703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6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