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首页
律师介绍
法律文集
在线咨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合同知识
合同订立
合同履行
合同诉讼
合同纠纷
合同保全
合同义务
合同效力
律师案例
最新文章
吴益辉律师案例二
吴益辉律师案例一
驳回刑事自诉案件的经典案
改变罪名的经典案例{故意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获得轻判
合同违约金诉讼从什么时候
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
公证有什么特殊作用 合同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知识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和效力
2016年12月28日
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http://www.zydgzgysh.com/
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当事人认可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
买卖合同范本
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文章来源:
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律师:
吴益辉
[广州]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ydgzgysh.com/news/view.asp?id=870353193131
[复制链接]
吴益辉律师首页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驳回刑事自诉案件的经典案例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怎样的 保险合同有哪些保险原则
保密协议的法律管辖是什么 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私人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
工程委托协议书范本 房产买卖合同公证需要哪些证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