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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的成立、效力

2017年9月30日  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http://www.zydgzgysh.com/
  运输合同法定化和专门化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承运人资格特定化、合同内容确定化和合同形式格式化(标准化),使运输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其他合同之间出现巨大差异,在运输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中出现了许多值得研究的规则。
  一、运输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特定相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取得法律效力:(1) 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3)必须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4)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5)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的这些一般规则是否完全适用于运输合同,应作具体分析。
  首先,从合同行为主体方面分析,根据前述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的传统规则,附合合同的要约人应为制定和公布标准合同条件的一方,主要是公用企业和大企业,这些企业以法律上的独占地位,制作并发布标准合同,其相对人是社会中不特定的大众。标准合同本身被视为要约。这样,任何人均可对标准同承诺,从而确立合同关系。但是,运输领域内供求关系所造成的运力与运量的矛盾总是存在的。在运力大于运量的情况下, 承运人以格式合同发出的要约,任何人作出承诺均成立合同关系,承运人不得拒绝。但在运小于运量的情况下, 格式合同的要约性质便受经济条件的强制性限制,即,只有在运力许可的范围内,标准格式合同才具有要约性。实践中,也没有任何一种标准合同中明示相对方一经承诺,承运人即受约束。相反,承运人方,如铁路客运中,往往在售票窗口告示某车次的可售票数量;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在营业地或报纸上公告航次和舱位数量,承运人在此运力量的范围内才受拘束。
  其次,从标准合同的内容上分析,承运人所制作公布的客票、运单以及价目表、班次时刻表等,直接或间接地构成合同内容。但是否构成合同内容,是以合同是否成立为界限,购售票、填签运单等行为以前,即合同成立以前,这些内容的性质仅在说明承运人的运输能力、运输安排、价格等实际情况,是对承运人法定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能力的公示,以便相对人详加了解并从中选择,此时上述内容还不能构成具体合同的内容。因此,如以此判定其具有要约的性质,则与要约的规则要求不符。即,旅客和托运人不可能全部利用承运人的条件,而只是从中选择符合自己目的的项目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承运人也不承担将某部分运力必然给予某个托运人或者顾客的责任。换言之,标准合同所列的是一般运输条件,而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运输条件。因此,标准合同的要约性质实难成立。
  第三,从合同行为上看,承运人必须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以其行为能力发出要约,超出该能力范围,其行为无效。而承运人经营范围、运输工具和运力、线路等均属其能力内容。所以,即使确认格式合同属于要约,对运力以外的相对方的承诺,承运人也有权拒绝。这种状况导致传统民商法理论一般要约规则的失灵。
  第四,从合同相对方来看, 社会公众是不特定的概念,从理论上来说,公众在合同关系中可以成为承诺方;但实践中,承诺者却不是抽象的社会公众而是特定的、具体的个人或组织,即使其人数众多,仍然如此。抽象的“人”、“公众”,不可能实施任何行为,只有具体的“人”才能实施行为、建立合同关系。因此, 在运输合同订立过程中,就会出现这一矛盾:要约人是特定的、具体的,而承诺人是一般的、抽象的。这显然违背了逻辑推理规则,混淆了概念。
  总之,笔者认为,标准格式合同不具有要约的性质,其仅为要约邀请,是承运人对自身条件的说明和公示, 目的是邀请不特定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但是,承运人在运力范围内不得拒绝要约,即承运人有依其能力承诺的法定义务。认定标准格式合同是要约邀请的意义,在于可以避免产生上述各种矛盾,更符合经济崐生活的性质要求。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条件包括:(1)必须由受约人作出;(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4)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承诺的这些规则适用于运输合同的成立,但与其他合同的承诺有若干不同表现。第一,承运人在运力限制范围内不得拒绝承诺,即承运人有法定承诺的义务。第二,客运合同中承诺与要约是在同一时间完成的。任何人均有运输利用权, 旅客购票请求为要约, 承运人可以口头表示或默示承诺。默示承诺须以一定行为表示,即出具票证或预订票据。第三,客运合同一经承运人出票成立,旅客即已履行部分主要义务(付款)。第四,货运合同中,承诺情况较为复杂,国内货运承运人承诺表现为其签署货运单,国际运输中表现为订立书面合同、或仅签发提单或海运单。
  (二)运输合同的效力
  1、运输合同成立时间、地点和要件运输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涉及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约束的开始时间和案件管辖问题,国际运输合同成立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在某些货物(主要是大宗货物、长期运输的货物)运输中,运输法允许或要求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这些合同与一般合同并无显著区别。但普遍情况下,运输合同凭据,即运单和客票,取代了书面合同,经承运人签署的运单和客票取得的时间, 是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 托运人填具运单后,承运人签署运单的时间, 是承运人承诺的表示,因而是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客运中,旅客要求购票,承运人口头允诺或出具客票之时,客运合同即告成立。
  运输合同成立的地点,以承诺发生地即承运人营业所在地为成立地点。运输合同成立的要件方面没有特殊性,即只须有双方当事人,双方以订立运输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一致,运输合同即可成立。
  2、运输合同的生效
  民法理论将合同成立的要件与合同生效的要件相区别,认为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还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才可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或者说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换言之,成立后的合同分为合法合同和不合法合同。
  民法理论要求的合法合同要件是: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根据合同生效的要件,要件完备的合同为合法合同,受法律的保护。欠缺某种要件的合同则成为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效力未定的合同,其各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运输合同中区分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没有显著意义。一般来说,无论是客运合同或是货运合同,运输法对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和形式的要求均不于其它合同,凡经成立的合同,大都是有效的、合法的,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运输合同实践中十分罕见。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一切运输合同都是合法合同,都会产生同等的法律后果。实际生活中,不法运输合同行为比比皆是,如公路客运中强行拉客,铁路客运中拒绝售票,公路货运中的合同欺诈,铁路货运中违禁违限运输,等等。但是,运输合同法中,一般均不以此作为确认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而是以损害赔偿和行政制载两种方式予以处理,实质上是成立和生效的竟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