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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男"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落锤 终审判赔50万

2018年5月16日  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http://www.zydgzgysh.com/
    因擅自单方解除与经纪公司上腾娱乐(以下简称上腾公司)的“演艺协议”,并转投“快乐男生”,2004年“我型我秀”冠军张杰被东家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演艺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演艺协议”合法有效,由张杰向上腾公司赔偿50万元的判决。
    2004年,张杰参加上腾公司主办的“我型我秀”选秀活动并获得冠军。同年9月1日,上腾公司与张杰签订“演艺协议”,约定由上腾公司替张杰负责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安排,未经上腾公司同意,张杰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公司签订与该协议内容相似或有关的合同,否则上腾公司有权责令张杰限期解决冲突,并可向其索赔。
    2007年4月14日,张杰报名参加了2007“快乐男声”活动。同年4月19日,上腾公司收到张杰有关解除“演艺协议”的律师函,该函称:自2006年12月起上腾公司既未安排张杰参加任何演艺活动,而且对张杰就此提出的询问置若罔闻,该行为严重阻碍了张杰的艺术发展,使双方之间的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故函告解除双方的演艺代理协议。次日,上腾公司委托律师致函张杰,双方之间的代理协议书依然有效,立即终止擅自参加“快乐男声”节目活动的行为。
  同年5月3日,张杰与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
    一个月后,上腾公司将张杰告上法庭,诉称张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规定,给上腾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张杰继续履行与上腾公司签订的演艺协议。
    张杰则反驳认为,2006年下半年上腾公司发生人事变动,张杰为自己的演艺发展考虑,多次与上腾公司协商说要去北京发展,要求解除与上腾公司的协议,上腾公司也曾口头表示可以解除合同,张杰到北京后发函致上腾公司提出解除协议;而且上腾公司未获得营业性演出的许可证书,上腾公司与张杰之间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张杰对此不受该协议的约束。
    一审审理过程中,张杰向法院提交反诉状,请求确认其无须继续履行与上腾公司签订的“演艺协议”,但此后张杰一方又表示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因一方的提出而解除了,希望法院予以确认,不再提起反诉。
    此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腾公司与张杰2004年9月1日签订的“演艺协议”合法有效,判令张杰赔偿上腾公司损失50万元。张杰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张杰与上腾公司签订的“演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合同效力。张杰报名参加2007年“快乐男声”活动,此后又与天娱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违反了与上腾公司之间的约定。张杰致函上腾要求解除演艺协议,但上腾公司随即回函表示拒绝,张杰的该通知并不当然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此后上腾公司起诉要求确认该演艺协议有效并要求张杰承担违约责任,张杰虽然曾请求法院确认协议已解除但后又放弃了反诉;而且,作为主张合同关系解除的一方当事人,张杰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腾严重违约从而导致该演艺协议应予解除。上腾要求张杰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为此提供证据证明张杰在双方协议签订后参加的商业活动。
    综上,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